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
运作水平, 建立健全对年报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的问责制度,增强年
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
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
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
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
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
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的相关责任人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以及年报信息编
制、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
究,有责必问;责任与权利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
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
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
影响的;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
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财
务部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及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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