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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普爱思:莎普爱思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5 年 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明
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及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
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三) 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四)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所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任何一

种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
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
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公司章
程,给投资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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