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
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
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指薪酬与考核的范围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两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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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如因委员中的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本工作细则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
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
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
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
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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