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人员组成根据《公司章程》确定。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人民
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发生的非关联交易事项(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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