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本公司关联交易决策
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和本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二条 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定义见
下文第三条)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具体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
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
(三) 第五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
人;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女及
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六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
度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公司与本制度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公司任何一笔关联交易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 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有关
关联交易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中国证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