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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7:22:36 股吧网页版
莎普爱思:莎普爱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
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
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
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
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
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
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
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
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应符合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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