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莎普爱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规或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
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
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
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
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
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
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秘办,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秘办妥善归档保管。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
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
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
况。
第四章 责任与……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