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和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续责任,公司和公司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
露的内容和格式准则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
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
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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