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选举董事(不包括职工董事,下同)的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
东会应选董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 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数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人
选。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时,应当采取累
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 公司应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提示该次董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负责组织制作符合累积投票制的选举
票。
第五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该股东的投票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该 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 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 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 权。
第六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实际使用的投票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拥有的投票权总
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七条 鉴于采取累积反对票将使累积投票制变得异常繁琐,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应只对提交表决的董事选举或更换事项发表“同意”或“弃权”的意见。股东发表“反对” 意见的,或其累计投票数超过其所享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的均视为废票;少投表决票的,其 少投部分票数视为投票人自愿放弃表决权利,但在计票时不计为“弃权”。
第八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根据董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其是否被选举为董事。
如若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董事候选人中为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董事总人数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时,股东会应就 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 会规定人数的董事为止。
第九条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投票前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累积投票制的投票方式
和当选原则。
第十条 出席股东投票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位董
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情况,按本制度规定确定当选的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公布当选 的董事名单。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 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股东会
批准方可生效。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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