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但尚未达到应当经股东会审议
批准标准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投资未达到上述规定的公司董事会权限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决定,报董事会备案。
会审议通过,如符合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境外投资项目(包括设立境外办事机构);
(二)对外投资行为需事先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审批或核准;
(三)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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