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相关单位和人员对重大信息收集与管理的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可能需要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或履行公开披露义务,或按照子公司、合资公司章程规定,需要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作出决议或审批的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分公司和合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五)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委派到合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知情的人员。
第二章 重大信息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有权随时向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了解应报告
信息的详细情况,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证券部是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重大信息的归集和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本制度,并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分子公司及向合资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
第九条 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部门职责收集和管理重大信息,并及时报送证券部。
第十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或知悉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通报公司证券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涉及公司的权益变动、收购、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
(四)公司出现市场传闻或者公司发行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相关问询及时做出回应;
(五)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报告的重大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资公司需要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及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2. 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 提供担保;
4. 关联交易;
5. 对外提供资金或类似资金拆借业务、财务资助、委托贷款;
6. 重大租入或租出资产;
7.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 债权、债务重组;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及专利;
9. 签订使用许可协议或订立其他重大合同;
10. 对外捐赠或赞助;
11. 放弃债权或者财产;
12. 监管部门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三)重大风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 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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