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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晟环保: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
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等三类资格之一)。公司董事会成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成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出现前款情形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十三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
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
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五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
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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