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成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天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成员,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经由全体成员同意后可豁免前述通知期限的要求。
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成员共同推荐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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