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卢红萍、涂瀚收购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释 义......3
正 文 ......7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7
二、收购人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依据......7
三、本次收购的法定授权和批准程序......8
四、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法律障碍......9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9
六、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9
七、结论意见......10
释 义
下列词语除非另有说明或上下文表明并不适用,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如下定 义:
科华控股、上市公司 指 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目标公司
收购人 指 卢红萍、涂瀚
转让方 指 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上海晶优
陈洪民 指 科华控股现实际控制人
科华投资 指 江苏科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陈洪民100%持股的
公司
陈洪民及其一致行动 指 陈洪民、陈小科、科华投资
人
上海晶优 指 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
2025年8月22日,收购人与上海晶优签署的《卢红萍
、涂瀚与上海晶优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
《股份转让协议一》 指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收购人收
购上海晶优持有的上市公司17,846,140股股份(占本
次发行前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9.18%)
2025年8月22日,涂瀚与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
签署的《涂瀚与陈洪民、陈小科及江苏科华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
协议》,协议约定涂瀚受让陈洪民及其一致行动人
《股份转让协议二》 指 持有的上市公司13,608,539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股份总数的7.00%),并约定卢红萍计划于
2026年3月31日完成受让陈洪民、陈小科及科华投资
持有的上市公司9,766,073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上市
公司股份总数的5.02%)
涂瀚与陈洪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二
第二期协议转让 指 》约定卢红萍计划于2026年3月31日完成受让陈洪民
、陈小科及科华投资持有的上市公司9,766,073股股份
的行为或事项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一》《股份转让协议二》合称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2025年8月22日,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签署的《科华控
认购协议》 指 股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红萍、涂瀚附生效条件的股份
认购协议》
本次发行 收购人拟认购科华控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合计
指 不 超 过 30,000,000 股 股 份 ( 其 中 卢 红 萍 认 购
21,000,000股、涂瀚认购9,000,000股,具体以上海
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
量为准)的行为或事项
本次收购 《股份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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