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7 19:15:56 股吧网页版
新亚强: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证券监管部门或上市地交易所(简称“交易所”),并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

第3条 公司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授权董事会秘书代表公司与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并对外信息披露;由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4条 董事会和公司全体人员在信息对外披露之前负有保密责任。除授权人依法披露信息外,未经董事会授权,其他任何个人无权在第一时间对外披露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第5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时披露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6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7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8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根据审核意见执行。

第9条 公司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当鼓励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

第10条 公司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网站及
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替代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11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12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13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14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的负责人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若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披露联络人发生变动,应在发生变动之日起
7日内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15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联系投资者、接待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相关资料等工作。在应披露信息未公开披露前,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

第16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