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3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第4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5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6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7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8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9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
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相关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公司依据本规则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超过董事会审议程序确定的额度、期限等事项,情节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10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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