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加强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3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4条 公司应当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5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止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6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7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8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外担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9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10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措施的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向经营管理层报告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11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日常监督部门,应监督或检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及时上报有关检查情况,提出改
进和处理意见,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12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过程中,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就专项说明进行对外披露。
第13条 公司一旦发现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手续。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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