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的公允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新亚强硅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第3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4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有关格式指引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5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7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7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8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6条或者第7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6条或者第7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9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10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名单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11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12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