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所规
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开立
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各账户可减持数量按各账户内有关股份数量的比例分配确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
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及限制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法律、法规、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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