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及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
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或者触及披露时点起的 2 个交易日内;
“披露”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要求,由公司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并按照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及上交所备案的前述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
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上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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