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万朗磁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官网及公司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按规定程序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应及时、公平。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发布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同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在公
司网站、内部刊物等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有权制止。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后2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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