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五)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一)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三)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项;
(四)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五)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保证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责任:
(一)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五)独立董事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六)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可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应当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三)应督促公司各单位(即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的交易、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四)应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并保证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五)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可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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