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相关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二)声誉良好,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
(六)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审计委员会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负责如下工作:
(一)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有关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六)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七)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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