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界定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款第 2 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款第 2
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数
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本条第(二)款第 2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 项和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具有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上交所备案。
第四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五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