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一致。
2、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骨干人员,均与公司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5、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21 日,向 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65.9962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84 元/份。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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