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中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对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评价和提出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促进改善公司运行的效率效果、实现公司发展目标的过程。
第四条 主要部门职责分工
审计部负责经授权实施各类审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评价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该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具有必要专
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
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
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