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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3 19:22:46 股吧网页版
常青科技:常青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04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Jiangsu Evergre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 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的可转债。

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必要性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泰州高分子新材料生产基地(一期)项目,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为80,000.00万元,投资金额较大。公司现有资金难以满足项目建设需求,且需保留一定资金量用于未来经营发展,因此公司需要外部融资以支持项目建设。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6年,能够匹配项目建设的中长期资金需求,助力项目按计划落地。

同时,与银行贷款、一般债券等债务类融资方式相比,可转债的票面利率低,可以减少公司利息支出、显著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此外,可转债兼具股性和债性,可转债在转股期内实现转股,可以增加公司净资产规模、并且无需再支付债券本金和利息,使得营运资金得到进一步改善,而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达产,公司的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综合实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具体优先配售比例及数量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的发行方式将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具体情况如下:

(一)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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