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4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约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本次债券”),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聘请本次可转债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本次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
会议依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和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议和表决。
第四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
(包括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债券受托管理人依据债券持有人会议生效决议行事的结果由全体持有人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本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五条 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
有规定并接受本规则的约束。
第二章 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三)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四)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可转债本息;
(八)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 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 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四)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五)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如下:
(一) 当公司提出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方案时,对是否同意公司的建议作出决议,但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作出决议同意公司不支付本次债券本息、变更本次债券利率和期限、取消《募集说明书》中的赎回或回售条款等;
(二) 当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可转债本息时,对是否同意相关解决方案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通过诉讼等程序强制公司和担保人(如有)偿还债券本息作出决议,对是否委托债券受托管理人参与公司的整顿、和解、重组
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作出决议;
(三) 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业绩承诺补偿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时,对是否接受公司提出的建议,以及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案作出决议;
(四) 当可转债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不利影响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五) 当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对行使债券持有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方案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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