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总经理是指总经理本人或经合法授权以总经理名义对外行使其职权的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总经理的聘任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营运总监等(除董事会秘书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运总监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相应职权。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条 《公司法》第178条及《公司章程》第102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及人事政策执行。总经理的薪酬及奖惩办法由董事会批准决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就公司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重大投资项目等拟订方案报董事会审批,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营运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推荐专业顾问;
(九)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召集、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十一)签署日常经营管理的有关文件,根据董事会授权,签署公司对外有关文件、合同、协议等;
(十二)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经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对以下事项进行决策:
1、审批预算内单项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单项金额超出100万元及其他预算外开支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
2、审批预算内单项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相同类别连续12个月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的购买出售资产、租入租出资产、固定资产项目投资、委托理财、委托受托经营、资产抵押或资金借贷等事项的资金、资产的使用和处置,超出范围的由总经理按决策权限和程序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
3、审批不超过预算金额10%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投资预算调整事项,10%-20%范围内的预算调整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超出20%的由董事会决定;
4、审批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超出范围的由总经理按决策权限和程序报董事长或董事会批准;
5、审批并代表公司签订决策权限内有关的各类经济合同,超出权限的由总经理报董事长批准并签订。根据需要,董事长、总经理可在其授权范围内将部分合同签订权授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
(十三)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采用总经理办公会的方式集体决策,并按照公司“三重一大”等相关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权:
(一)受总经理委托分管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并在其职责范围内或根据总经理授权签发有关业务文件;
(二)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三)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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