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落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报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第三条 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公司审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审计委员会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须于年度审计工作开始前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讨论审计性质、审计工作小组人员构成、审计范畴和重点、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及有关审计责任,协商确定年报审计工作计划。
第七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交董事会审核。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须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在向董事会提交年报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报内容。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