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各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订立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公司与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第四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属于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临时性关联交易和日常关联交易。
临时性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一次性单项关联交易行为,需要逐笔履行审议、披露程序。
日常关联交易是指一段时间内持续或频繁进行的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本制度第九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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