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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2 18:01:01 股吧网页版
翠微股份:翠微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筹资、投资以及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要求公司安排对有关重大事项的实地考察。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北京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材料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具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报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非知情人员泄漏年报的内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运作以及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公司治理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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