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并且至少有 1 名会计专业人士,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1/2 以上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董事提名,由公
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增补
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审计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组织相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协调;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八)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九)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十)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十一)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二)负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需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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