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织目标。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公司纪委、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八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循章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的事项、单位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有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对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工作以及风险评估工作;
(七)至少每半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协助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
(九)完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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