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全体股东的权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第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还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不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1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要求。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1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方式、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传真及电子邮件)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包含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及通讯表决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出具的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5 年修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审查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审查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定,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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