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3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分为对内投资和对外投资。
对内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扩大经营、销售规模而实施的投资,包括技改投资,工程项目投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其他项目投资等。
对外投资主要指权益性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获取未来收益将货币资金或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股权等作价出资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两类: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在一年内不能随时变现或超过一年外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分公司无权决策投资事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须经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公司审批,子公司无权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30%的购买、出售资产事项,以及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各类投资事项,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六条 超过第五条规定金额的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对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前应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七条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发生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的购买、出售资产及各类投资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按公司的决策程序进行决策。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投资事项按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项目的投资,其决策权限与程序还须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涉及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上述决策权限的规定外,公司还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交易事项的具体规定进行决策并履行披露义务。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等均可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一条 投资事项由其涉及投资行为所对应的相关部室负责对其进行筛选、调研和论证,进行可行性研究。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投资事项进行审查,超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决定。
涉及“三重一大”的投资事项须提交公司党委进行前置讨论研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对投
资事项进行审批。超出董事会决策权限的投资事项,在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应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五条 公司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事项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事项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事项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事项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投资事项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等条件);
(五)投资事项是否已由公司财务部门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适用);
(六)就投资事项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投资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办理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投资事项经批准通过立项后,由公司项目承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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