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判断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重大信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并保证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隐瞒。
第五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了解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证券事务部是公
司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事项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其他重大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和其他事项等内容及前述事项的持续变更进程,及公司定期报告编制时要求提供的资料信息。
(一)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2)关于本制度所称重要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以及属于公司主营业务的活动。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发生交易前,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
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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