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19 18:23:01 股吧网页版
肯特催化: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予以搁置。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如因委员的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委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本委员会决策做好前期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申请与报支程序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半数以上委员提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可以随时召开临时委员会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