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强公司的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相关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惩处: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惩处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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