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肯特催化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证券事务部及公司财务部负责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证券事务部负责协调委员会会议的有关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可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不涉及需非董事会成员回避的事项的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费用申请与报支程序按公司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有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须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决定或判断的事项,无论是否获得会议通过,均应报送董事会审议,持有反对意见的委员有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进行陈述。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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