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的范围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第二款、 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
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
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
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
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将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
上的交易;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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