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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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85 号
二〇二五年八月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华翔股份/公司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
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85 号)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激励计划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本次解锁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
条件成就
本次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元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锁条件成就
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5】第 0385 号
致: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华翔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解锁条件成就事项及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激励计划》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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