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9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35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到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 1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
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54 号】认定:2015 年至 2017 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
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 2017 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
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 17
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下达的 1 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
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928 号】,判决书主要内容
如下:
单位:元
一审民事判 一审判决赔 公司承担案 累计判决赔偿
被告 诉请金额
决书案号 偿损失 件受理费 金额
康尼机电、国泰海通 1、
(2022)苏 01 苏亚金诚 2、东洲评估 3、
民初 928 号 嘉源律所 4、陈颖奇、高 67,319,390.77 32,907,933.08 185,117.00 33,093,050.08
文明
释义 1: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2:苏亚金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释义 3:东洲评估: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释义 4:嘉源律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上述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928 号】中,南京中院还判决对
于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33,093,050.08 元,其他被告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东洲评估、嘉源律所、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 50%、40%、15%、2%、2%、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上述判决书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公司拟提起上诉。
截至本公告日,共有 17 名投资者对公司提起了索赔诉讼,累计诉请金额为
382,632,943.56 元,均已下达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83,146,513.09 元,其中,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民初 3953 号】中,判决国泰海通对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547,746.32 元,在 50%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 01 民初 928 号】中,对于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33,093,050.08 元,判决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东洲评估、嘉源律所、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 50%、40%、15%、2%、2%、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 9 名普通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合计
赔偿损失金额为 1,394,839.17 元;2 名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6 名投资者索赔诉讼为待生效的一审判决,公司拟对其中 2 名机构投资者索赔诉讼提起上诉。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上述 17 件案件外,公
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 400 余个二级市场交易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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