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5-034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累计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的 16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 年 7 月 3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
54 号】认定:2015 年至 2017 年,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 2017 年披露的上述《重组报告书(草案)》《重
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 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 16 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分别为【(2022)苏 01 民初 492 号】、
【(2022)苏 01 民初 979 号】、【(2021)苏 01 民初 4478 号】、【(2022)苏 01 民初
486 号】、【(2023)苏 01 民初 4152 号】、【(2023)苏 01 民初 2814 号】、【(2022)
苏 01 民初 1337 号】、【(2023)苏 01 民初 1696 号】、【(2022)苏 01 民初 3953
号】、【(2021)苏 01 民初 4049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南京中院对上述 16 件案件陆续作出判决,
判决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 50,053,463.01 元。其中,
(2022)苏 01 民初 3953 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还判决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康尼机电负担的赔偿损失和案件受理费合计金额为 547,746.32 元,在 50%范围
内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判决赔偿情况统计如下:
(单位:元)
一审判决赔 公司承担案 一审累计判
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 原告 被告 诉请金额
偿损失金额 件受理费 决赔偿金额
一、普通投资者
投资者 1 康尼机电 837,325.00 459,845.13
投资者 2 康尼机电 121,033.77 65,063.95
(2022)苏 01 民初 492 号 7,749.00 587,214.29
投资者 3 康尼机电 114,797.80 40,613.05
投资者 4 康尼机电 24,802.96 13,943.16
(2022)苏 01 民初 979 号 投资者 5 康尼机电 78,437.57 38,93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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