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材料第一大股东因前后披露不一致遭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
来源:财中社
8月12日,东方材料(603110)发布公告,第一大股东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年5月30日,江苏特丽亮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并通过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披露内容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未有其他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025年7月1日,特丽亮的一致行动人无锡鸿晟鼎融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通过东方材料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履行程序”之“三、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相关程序”显示“2025年5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会议做出了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决议”,与2025年5月30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关于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5年一季度,东方材料实现收入8183万元,归母净利润295万元。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评论该主题
帖子不见了!怎么办?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