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证券投资风险,提高公司资金运作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证券衍生品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 审批程序与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投资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公司董事长行使决策权。
(四)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审议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决定、实施具体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证券投资的运作和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证券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等情况,对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情况进行分析和风险评估,制定具体的证券投资方案,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证券投资期间管理: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等交易资料,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证券投资计划实施情况的跟踪统计。落实证券投资方案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证券投资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前,公司财务部门应确定相关计量及核算方法,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账户核算工作。公司财务中心应负责相关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筹集、调拨使用和日常管理、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的收回,保证资金安全、及时入账。
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有关证券投资行为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由证券部负责组织召开相关会议。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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