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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6 18:29:13 股吧网页版
神驰机电: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7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

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 25 号平安财富中心 8 楼 邮编:400023

8th Floor, Pingan Fortune Centre, No.25 WestAvenue, Jiangbei Town, Jiangbei District, Chongqing, P.R.China
电话/Tel: +8623 8679 8588 6775 8383 传真/Fax: +8623 8679 8722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

关于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系经重庆市司法局批准成立的法律服务执业机构,持有重庆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现本所接受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神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作出判断。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不超过人民币 13 元/股(含)的价格,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总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8,000 万元。本次回购股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2025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同意将回购价格上限由人民币 13 元/股(含)调整至人民币 23 元/股(含)。

2025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
截至 2025 年 4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 312.266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1.5%,购买的最高价为 20.92 元/股、最低价为 11.61 元/股,已支付的总金额为
5,021.35 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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