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系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公司必须按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控股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接受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和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应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七)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披露。
第九条 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时,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
均应由有关部门根据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额度,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同时,募集资金的支付须严格按照公司相关的资金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付款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程序、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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