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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7:40:31 股吧网页版
润达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文件和《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将应披露的信息按规定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告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证券事务部;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强制披露的信息外,公司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可以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一节 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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