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部作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分管证券事务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任职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候选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任职培训证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上市规则》第4.4.4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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